星期四, 八月 24, 2006

害怕伤害到你,所以不追你

之前看过一位留学生写的文章,讲述了他留学期间一次过隧道的经历。虽然他明明知道按照相关规定行人是不允许通过那条隧道的,但那次,他偏偏想要置相关规定于不顾,决定沿着铁路从那条隧道穿过去。当他走到隧道的一半的时候,突然发现在后面有一位警察,他不由得有点慌了。要知道,在该国,违法的成本可是很高的。但让他感到困惑的是,那位警察既没有向他喊话制止他继续通行,也没有要追上他抓个现行的意图,就只是那么不紧不慢地在后面跟着,似乎并不是为着他来的。他不由得松了一口气,甚至忍不住猜测,难道那位警察也跟他一样是知法犯法,目的是想要取道那条捷径?

但就在他刚刚走出隧道口的时候,那位警察紧走几步追上了他,告诉他下次千万别再冒着生命危险从隧道通过了。他不解地问既然如此为什么刚才不在后面喊话制止他呢?警察很严肃地告诉他,他之所以不向他喊话也不追他,是怕引起他的慌乱。而在隧道那样的环境中,一旦碰巧有火车通过,可能会给他带来意外伤害。

近日,又看到一则类似的新闻。6月27日晚,英国青年迈克斯·福斯特的摩托车被窃贼偷骑走。但令他目瞪口呆的是,几分钟后赶来的警察竟向他表示,他们不能追赶那些窃贼——因为窃贼在偷车的时候没有戴安全头盔,一旦被追赶很可能发生以外伤害。而他们所依据的规定是:“如果骑车人没有戴安全头盔,从而令其置身于危险中,应当放弃追捕。”就这样,迈克斯只好眼睁睁地看着窃贼骑着他的摩托扬长而去。

事后,有人批评警方的规定荒唐,但我没觉得。

一个真正法制化的人性化的国家,必然不愿意放弃对任何犯罪应有的惩罚,但也决不会因为他们是犯了罪的罪犯而肆意加重对他们的惩罚。在罪犯的惩处上,应当秉持的是“宁可放过一千,也不错杀一个”,而不是相反。这有两层含义,一是不能对没有犯罪的人给以惩罚,一是不能给犯了罪的人以没有犯的罪进行惩罚。即使是罪大恶极罪不可赦的罪犯,他们应有的权利也必须得到应有的保障。

2006年7月11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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